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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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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跌入电梯井致伤残 开发商担责建筑商免责,2010买新房本是高兴的事,可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的杨女士却在看房时不慎跌入楼房的电梯井,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为索要赔偿,杨女士将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当地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开发商对杨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12万余元,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0年2月27日,杨女士到某小区18号楼看房。在售楼部,杨女士被告知18号楼正有人在看房,可以直接去找楼内的工作人员。于是,杨女士进入18号楼。由于光线昏暗,其不慎跌入尚未安装电梯、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深达5米的电梯井中。经医院诊断,杨女士的伤情为7级伤残。杨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开发商及建筑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失误造成的,应该获得赔偿;开发商认为,杨女士未经工作人员指引去看房,继而发生事故,且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交付之前,应由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负责相关场所人员的安全,自己不应对杨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建筑公司认为,杨女士购买小区房屋系消费行为,且18号楼已经交付给开发商,电梯安装也不在承包范围之类,故应由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责任。在协商未果后,杨女士将开发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自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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