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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跌入电梯井致伤残 开发商担责建筑商免责,2010

发布于:2011-01-30 15:13:30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买新房本是高兴的事,可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的杨女士却在看房时不慎跌入楼房的电梯井,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为索要赔偿,杨女士将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当地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开发商对杨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12万余元,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0年2月27日,杨女士到某小区18号楼看房。在售楼部,杨女士被告知18号楼正有人在看房,可以直接去找楼内的工作人员。于是,杨女士进入18号楼。由于光线昏暗,其不慎跌入尚未安装电梯、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深达5米的电梯井中。经医院诊断,杨女士的伤情为7级伤残。杨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开发商及建筑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失误造成的,应该获得赔偿;开发商认为,杨女士未经工作人员指引去看房,继而发生事故,且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交付之前,应由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负责相关场所人员的安全,自己不应对杨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建筑公司认为,杨女士购买小区房屋系消费行为,且18号楼已经交付给开发商,电梯安装也不在承包范围之类,故应由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责任。在协商未果后,杨女士将开发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自己损失。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之前18号楼工程已经进行了分户验收,开发商的现房销售活动已经开始,故开发商已对18号楼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了支配权,其应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梯井底坑作为18号楼待建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开发商应尽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由于开发商未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且其在安全管理上的不作为与杨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开发商应对杨女士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杨女士在无良好照明、无人引导的情况下进入不熟悉的场所,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建筑公司不应承担对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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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yj902
    lyj902 沙发
    施工单位真 JIAO XING呀。。。。你是不是总承包吧? 你可以不管 那就叫专门管你的部门吧。。。 与其背动挨打 还不如主动处理。。。这点儿钱都舍不得花 你们哪(开发商也是)!!这个事儿 应该先把伤者的事儿弄完后 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商谈各承担多少的事儿!
    2012-03-09 10: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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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aoz_0808
    baoz_0808 板凳
    这边去年一个六岁的小孩 看房的时候摔死,不知道责任怎么摊派,销售人员带上去的,已经拆了外架。
    2012-03-09 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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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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