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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OO和BOOT模式及其主要形式比较研究

发布于:2006-03-11 16:19:11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复制转发]

一、BOT 、 BOO 和 BOOT

能源、交通和通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不足 , 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利用 BOT 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由于种种原因 , 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庞大资金需求的矛盾。

BOT (Build -( Operate - Transfer) 即建设一一经营一一移交 , 在标准的 BOT 方式中, 私人财团或国外财团自己融资来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开发商根据事先约定 , 经营一段时间以收回投资。经营期满 , 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将被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BOT 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 : 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 (Concession Agreement) 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 融资 , 承担风险 , 开发建设项目 , 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 , 最后 , 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有时 ,BOT 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Tempo- rary Privatization)。

BOO (Build - Own - Operate) 即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 , 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 , 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 , 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T( Build - Own Operate - Transfer) 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一一转让 , 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 , 项目建成后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 , 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1、BOT 与 BOO

相同点: BOT 和 BOO 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 : 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 , 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 (concession contract) 或许可证 (license),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 , 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 , 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 保养的义务。在我国 , 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 , 在特许期内 , 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 , 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 , 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 ;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 , 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 , 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 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 , 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 , 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不同点: BOT 与 BOO 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 : 在 BOT 项目中 , 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 , 而在 BOO 项目中 , 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 BOT 的字面含义 , 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 : 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 , 本着高风险 , 高回报的原则 , 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 , 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 经营权 , 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 , 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项目东道国政府。由此可见 , 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 , 而且在 BOT 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 , 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 ,BOT 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 , 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 , 运用 BOT 方式 , 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 , 之后 , 项目交还给政府。而 BOO 方式 , 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2、BOOT 与 BOT 、 BOO

BOOT 与 BOT 的区别有二 :

一是所有权的区别。 BOT 方式 , 项目建成后 , 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 ;而 BOOT 方式 , 在项目建成后 , 在规定的期限内 , 私人既有经营权 , 也有所有权。

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 BOT 方式 , 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 BOOT 方式短一些。

每一种 BOT 形式及其变形 , 都体现了对于基础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 BOT 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 , 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 BOOT 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 , 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最后 , 就项目设 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 ,BOO 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

换句话说 , 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 , 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 , 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 , 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 , 广播电视网等等。因此 , 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对于运输项目 ( 如收费公路 , 收费桥梁 , 铁路等 ) 都是采用 BOT 方式 , 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 , 通常会采用 BOT 、 BOOT或 BOO 方式。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 , 因此 , 只会和私人签署 BOT 或 是 BOOT 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 ( 如阿根廷 ), 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视发电项目 , 一般会签署一些 BOO 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 , 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 , 天然气以及石油来说 , 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 , 因此 , 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用 BOT 或 BOOT 方式。

3、BOT 模式的其他几种变形

在对 BOT 模式的运用实践中 ,产生了很多具体形式 , 现简要介绍如下 :

BTO(Build ? Transfer - Operate), 即建设一一转让一一经营。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产业如通讯业 , 为了保证国家信息的安全性 , 项目建成后 , 并不交由外国投资者经营 , 而是将所有权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 由东道国经营通讯的垄断公司经营 , 或与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项目。

DBTO( Design ? Build ? Finance ? Operate ) , 即设计一一建设一一融资一一经营。这种方式是从项目设计开始就特许给某一私人部门进行 , 直到项目经营期收回投资 , 取得投资收益。但项目公司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BLT( Build ? Lease ? Transfer ),即建设一一租赁一一移交。其具体是指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 , 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成为项目的租赁人 , 私营部门成为项目的承租人 , 租赁期满结束后 , 所有资产再移交给政府公共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

以上只是 BOT 操作的不同方式 , 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 , 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全部回复(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osefeng
    losefeng 沙发
    呵呵,学到不少东西··呵呵……有是有这个BT啊,BOT等的合同版本就更好了!!!谢谢!:D
    2008-11-13 16: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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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swgq-55
    jswgq-55 板凳
    原水与净水调价不同步 重申同步调价原则。
    项目结束后项目设施的移交 重申移交的原则。
    执行协议(包括管道用地协议) 政府的前期工作 1. 明确政府前期工作的范围和完成时间。
    2. 明确政府一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项目设施,特别是管道,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土地、拆迁及其他问题 1. 明确政府须提供的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内容及权利提供的时间。
    2. 签定专门管道用地协议,明确政府在建设期及时向专营公司提供所须的土地使用权(位于三个不同的行政区),降低拆迁和其他与土地相关的风险。
    政府批准的风险 明确主要的政府审批的类型、时间及解决政府不合理行使审批职权的补救方式。
    项目的测试、检查和完工验收 详细规定测试、检查和完工验收的时间、内容、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对项目设计和建设的管理 明确政府对项目设计和建设的监督权利、权利的行使形式和权利滥用的补救手段。
    项目公司的履约问题 除终止补偿的规定外,项目公司被要求在整个专营期提供履约保函。
    由于外部因素,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可能遭受的风险 要求专营公司购买充足的商业保险。
    购水协议 对净水水量的需求风险 约定购水方有年或取或负义务,此或取或负水平对应的水费应一般满足专营公司支付运营成本和偿还本息的要求。
    对计算水费的水量产生分歧 明确水量计量仪器的选择、计量程序和计量结果争议的解决。
    水价不能反映成本和投资增加的风险,特别考虑到净水水价(主要是零售水价)受价格管制,而且目前专营公司净水仅能销售给一买家,即自来水公司 根据专营公司现金流量的性质和变动因素,将水价划分为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固定部分反映以人民币计价的成本,浮动部分反映与外币相关的现金流出(主要是贷款的还本付息和股利分配)。建立固定水价与一般通货膨胀水平,浮动部分与外汇变动挂钩的定期的调价机制。
    水费不能及时支付 1. 明确的购水方的付款时间表和延期付款责任。
    2. 为保证专营公司支付运营成本和还本付息,建立月和半年水费最低支付水平和年底结算的机制。
    3. 要求购水方建立水费特别帐户,提高水费支付保证度。
    不明确的水质指标 1. 专门以技术附件的形式明确水质标准。
    2. 详细的水质检测规定。
    3. 水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和后果。
    调度指令的不明确 明确水量的调度安排形式和内容及相应的责任。
    专营期结束后项目设施移交时产生的纠纷 1. 明确移交时项目公司移交资产的范围和专营公司对其负债的偿还的责任。
    2. 移交前大修、移交检测和移交后专营公司对移交资产性能担保等的规定。
    3. 移交的组织工作。
    原水协议 原水水质恶化 1. 原水供应单位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2. 一般财务补偿。
    3. 导致终止时的财务补偿
    4. 原水水质标准与净水水质标准的对应关系
    原水水量无法保证 1. 原水供应单位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2. 原水供应控制时平等对待原则。
    3. 一般财务补偿
    4. 导致终止时的财务补偿
    不明确的水质指标 专门以技术附件的形式明确原水水质标准。
    补偿和争议解决协议 非专营公司控制的成本增加或投资增加 针对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财务补偿机制,例如延长专营期、水价或临时资金支持。
    银行的介入权 在专营公司违约的情况下,银行有一定的介入权,对项目的终止进行一定的限制。
    项目终止的补偿 1. 专营公司违约或银行介入失败,政府签约方可选择接收项目设施并偿还贷款本息。
    2. 政府一方违约,政府须偿还贷款本息并对投资人进行终止补偿,对投资人的补偿数额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3. 一般不可抗力问题主要由购买足额的保险来解决。
    4. 政治不可抗力问题通过政府部分保证或购买多边机构的政治保险解决。
    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及移交时争议的解决 1. 建立项目协调委员会及其工作程序,负责项目各签约方的工作协调及日常争议的解决。

    2. 约定仲裁为项目争议的法律解决方式。
    合同签约方变更的风险 对专营公司转让项目下的权利或义务和政府一方签约方的变更均进行了限制。
    贷款协议及支持协议如担保协议等 投资人对项目的始终支持 1. 发起人的出资义务。
    2. 在项目建设期建成前,如发生投资超支或建成延期的情况,贷款银行对投资人享有有限追索权。
    3. 要求投资人将股份抵押给银行或对投资人股份转让等的进行限制。
    短期资金短缺 建立偿债准备帐户。

    大修理和其他可能的资本支出 建立其他现金准备帐户。
    专营公司经营范围的单一性 对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等的限制或禁止。
    对股利分配的限制 在时间和资金的充裕度方面(主要是对偿债覆盖率)对股利分配进行限制。
    项目失败时第二还款来源 完整的担保安排,项目公司的资产、合同权益等均抵押给贷款银行,以保证银行在介入时能正常地运营项目或将项目作为一整体转让
    2006-03-11 16: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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