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0人已点赞
分享
全部回复(3 )
主题
回复
粉丝
防雷减灾
8.69 万条内容 · 229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火灾自动报警线路总线制是否需要连成环路?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内容不能包含下列词语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现在执行的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92
12.2 建筑物的防雷分级
12.2.1 一级防雷的建筑物
12.2.1.1 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等。
12.2.1.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2.2.1.3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12.2.2 二级防雷的建筑物
12.2.2.1 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楼;省级会堂、博展、体育、交通、通讯、广播等建筑;以及大型商店、影剧院等。
12.2.2.2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2.2.2.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12.2.2.4 省级及以上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12.2.3 三级防雷的建筑物
12.2.3.1 当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见附录D.2),或通过调查确认需要防雷的建筑物。
12.2.3.2 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12.2.3.3 高度为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雷电活动较弱地区(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15)其高度可为20m及以上。
12.2.3.4 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12.2.4 在确定建筑物防雷分级时,除按上述规定外,在雷电活动频繁地区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的防雷等级。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