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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评标案例分析(评标专家)

发布于:2010-12-20 22:29:20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某仓库改造工程
关于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案例分析

2006年8月

2006年8月,广州南沙区某仓库改造工程施工在南沙交易部公开招标。
该项目总造价约1000万元,正式投标人10家,于8月3日在我部公开开标,共有7家投标单位在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情况正常。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30天,而投标有效期为60天,两者的时间不同。评标委员会中有几位专家认为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专家以此要将该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定为废标。虽然经办人刚来我部工作时间不久,但刚刚接受过见证人员上岗的培训,而该情况正好与见证人员考试试题中的一个案例分析题目的情况相同,于是见证人当即向评标委员会解释了投标有效期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的概念,专家在听完见证人员解释后仍有质疑,并声称自己以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而且都是按废标处理的。见证人员在无法说服评标专家的情况下,只好把考试试题及答案拿给评标专家看,专家仔细阅读后才搞清楚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最后判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
通过中心见证人员考试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都知道,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是指法人接受给被授权人代表参加项目投标的有效期,只要在该时限内被授权人向招标人递交了授权法人的投标文件并出席了开标会,该授权委托即未失效,而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该时限必须响应招标文件规定,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其时限不同是正常的。
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些评标专家由于其专业限制或是其对招投标法律以及其中的一些概念理解是有限的或者是有偏差的,从而可能导致评标过程中一些误判的情况出现。作为一名交易中心的见证人员,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是我们的工作,也是我们的责任,因此,我们应该非常熟悉招投标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清晰掌握每个概念的涵义,以便在评标见证过程中适时的给评标委员会以协助或提醒,纠正其错误,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否则,由于评委的误判甚至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可能改变评标结果,这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而且也影响到了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这个案例也充分说明了交易中心定期举办的业务培训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举办一些类似的业务培训,对提高我们见证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大有帮助的。

全部回复(1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zhangkun96
    zhangkun96 沙发
    楼主辛苦了,学习了不少东西
    2010-12-21 0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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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mine3
    liumine3 板凳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于2007年2月7日于我中心进行开评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共收到4家单位的投标文件。
    二、情况介绍
    开标时发现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监与报名时不符,有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提出应该对该公司的标书作废标处理,而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陈述相应的废标条款。
    三、情况处理
    鉴于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监与报名时不符,5位评委仔细研究,由于招标文件和相关的招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其提供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符合本次招标的要求,所以其标书视为有效标书可进行评审。该结果上报标办后,得到标办的认可。
    四、案情分析
    通常在招标文件中或招标公告都会有规定“项目总监与报名时不一致时,标书应视为无效标书。”而我们对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进行复核,发现在该项目的施工标招标公告中有“项目总监与报名时不一致时,标书应视为无效标书。”的表述,而监理招标的公告中就没有该项表述。
    我们分析了该公司的投标书情况,该公司在资格审查时使用的是中级职称的项目总监,而在投标时使用了高级职称的项目总监,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在这一项可有更高的得分,按推断,该单位是深入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漏洞后才取的一种策略,以提高中标的机会。
    有关投标书的人员配备与资格审查时人员的相应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第30号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四)表述为“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按文字的表述,该单位的标书应按废标处理,但是通过对30号令的仔细研究,我们发现它的应用范围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该规定不适用于本项目。所以评委会采取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判断其标书是有效的。
    五、体会/思考
    1.要戒除经验主义,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相应通常的招标文件,发生项目总监与资审时不一致时,评标专家、经办人第一反应是“废标”。而本项目有其特殊性,就是招标文件没有表述“项目总监与报名时不一致时,标书应视为无效标书。”这样一来就不能判定其废标。因此,不同的前提条件就会产生不同的评比结果。
    2.引用法规要非常清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第30号明确规定“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但它有特定的适应范围,在监理招标不能引用。评标专家、见证人在学习、应用法律发规时要对其有全面透彻的理解。
    3.该项目给某些投标单位钻了空子,暴露了现行的有关监理招标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们期待这方面有所改进。
    2010-12-20 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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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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