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2-17 14: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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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6年1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27日
【正 文】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国资产发[1996]5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经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资源属国家垄断性资源及水利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业国家管理的各类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水利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建立明晰的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水利单位的财产权;理顺水利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水利单位使用或经营的相互关系。
第五条 水利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其监督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企、政事职责分开;
2.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及行业管理职能分开。
3.财产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
4.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收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5.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6.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7.水利单位独立支配其经营性资产和以经营性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水利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对其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和处置;对其占有、使用的资源性资产,有依法取得、依法使用的权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为落实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保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主管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利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
2.负责制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单位特点,制定水利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水利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
4.依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水利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直属单位产权纠纷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和对所属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
6.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7.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所属水利单位资产经营者聘任、解聘和奖惩的建议;
8.协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水利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2.汇总、整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信息,及时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3.对所属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提出初审意见;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基础工作,负责规定权限内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
第十二条 水利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统一对本单位占有、经营、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置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水利单位的经营权或使用权。
第三章 产权界定、登记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确定水利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全部回复(6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总结分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五十八条水利单位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2.具体客观因素;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今后的措施和意见。
第五十九条 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其奖惩办法,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非经营性资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状况考核的奖惩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责 任
第六十条 水利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水利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努力促使其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政府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及管辖单位财产流失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超越权限干预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十二条 水利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2.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3.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六十三条 水利单位在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变更、转让、处理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水利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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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末水利国有资产总额-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国家资本
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水利国有资产总值
说明:(1)单位水利国有资产总值,根据单位水利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核定,包括水利国家资本金,国家已收取投资收益和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
水利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水利国家资本金+国家水利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国家
已收取的水利投资利益
国家水利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资本公积-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水利
水利国家资本
国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水利专项拨款和各种水利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
(2)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国家资本=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实收资本+考核期内水利专项拨款和各种水利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3)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00%时为保值,大于100%时为增值。
2.政策性亏损单位考核指标
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说明:(1)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方法同指标1。
(2)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核定,一般以上年实现数或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3)政策性亏损单位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数达到100%时为保值、大于100%时为增值。
(二)评价指标
利润总额
1.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单位社会贡献总额
2.社会贡献率=──────────×100%
经营性资产平均总额
说明:(1)水利单位社会贡献率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润。承担社会公益任务的水利单位未补 偿的公益性实际支出。
期初经营性资产总额+期末经营性资产总额
(2)经济性资产平均总额=───────────────────×100%
2
承担社会公益任务的水利单位平均资产总额,按水利枢纽工程设计时经济计算规程计算的防洪(抗旱、排涝、防凌等)与兴利效益比例分摊计算,只将分摊的兴利资产计入平均资产总额(即经营性平均资产总额)。
上交国家税收总额
3.社会积累率=──────────×100%
水利单位社会贡献总额
说明:上交国家税收总额:是指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
经营性资产总额
4.经营性资产比率=────────×100%
单位资产总额
生产经营净利润
5.经营性资产收益率=────────×100%
经营性资产总额
二、非经营性资产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指标
1.进行完全成本核算的单位,同政策性亏损单位考核指标。
2.不进行成本核算的单位
本期非经营水利国有资产毁损率
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完整率=(1- ───────────────────────────────)
期初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总额+本期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增加额
注:本期国有资产毁损额:是指在考核期内因非自然客观因素造成的单位各类资产丢失、浪费、损坏报废,而无法补偿,使国有资产价值量的减少数额。
当比率为100%时,为完整,低于100%时为不完整。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考核,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总括或单项考核,制定相应考核指标。
(二)评价指标
公益收入-补贴收入
公益服务补偿率率=──────────×100%
公益成本
生产经营净利润+投资净收益
经营收益弥补公益亏损率=────────────────×100%
公益成本-(公益收入-补贴收入
三、反映资源性资产状况指标
本年末(度)单位拥有(使用)资源总量或总值
1.资源增量(值)率=──────────────────────×100%
上年末(度)单位拥有(使用)资源总量或总值
以上指标应按各类资源分别计算反映。
本年度资源性收费或收益总额
2.资源开发收益率=──────────────────×100%
本年度资源开发费摊销+资源管理性支出
资源性收益指水利单位依法出让、转出和出租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第五十五条 水利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下达。
第五十六条 水利单位提出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两个月内报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查汇总后,在一个月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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