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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于:2006-02-17 13:49:17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水利部、财政部

【正 文】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

(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水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四)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五)对单位(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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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nb
    wnb 沙发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前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6-02-17 2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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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nb
    wnb 板凳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办法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出任。

    2006-02-17 2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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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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