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巴 欧斯夫尔
【译者小记】
本文作者为科威特财政部的首席顾问,长期从事BOT体系建设方式的研究,在BOT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BOT建设近些年在世界各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诸多大型项目的建设都倾向于采用BOT体系;在BOT的发展中,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了这一方式的重要试验场所,并在很多国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功,如文中提到的智利、阿根廷以及其他一些东南亚国家和阿拉伯国家,在阿拉伯国家中科威特在BOT项目建设中取得的成功更具有代表意义。
众所周知,阿拉伯国家拥有巨大的石油资源和石油财富,这为耗资巨大的BOT项目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阿拉伯国家近些年也注重在工程建设方面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经验,这也推动了类似BOT方式建设方式的兴起。本文从BOT体系的各种形式、组成要素、实施阶段等众多方面并结合一些成功范例比较全面的介绍了BOT的发展,这在一般类文章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这也就为我们了解这一体系以及了解阿拉伯国家的BOT发展提供了很翔实的资料。
本文也为中国BOT方式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借鉴。更重要的是,国家“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推动了一大批大型建筑承包企业集团进军海外,其中石油财富巨大的中东国家就是各主要建筑公司的必争之地,在这些国家某些公司甚至获得了一些大型项目,其中就包括BOT类项目的总包建设权;随着阿拉伯国家采用这一方式越来越多,中国建筑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在这些国家涉足这一领域也终将是一种竞争抉择。
本文就可当作中国的建筑行业进军中东BOT建筑市场的参考。
2004年9月5日
【译者简介】
乜付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阿拉伯语专业毕业,现于中东地区中土集团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阿拉伯语和中文译文众多,翻译字数几十万字。主要翻译作品有:
《巴林国关于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第36号、37号法律》;
《阿联酋商业公司法》;
《阿联酋商业代理法》;
《阿联酋迪拜酋长国招标法和合同法》;
《叙利亚动物和动物产品法》、《动物资源保护法》;
《中沙环球建设公司合作协议》;
《中土公司利比亚铁路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中土公司阿布扎比桥梁工程分包合同》
《某著名公司沙特经营代理合同》、
《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 (GCC)水电部招标文件》等法律和合同文本
BOT体系
目录
1、 前言
2、 BOT体系内涵及私营企业通过这一体系获取项目的方式
3、 BOT体系各方
4、 BOT体系中国营部门的受惠
5、 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形式
6、 加强当地私营企业作用以参与BOT体系项目的条件和准则
7、 外国投资者获准参与BOT体系项目的基础
8、 在吸引外国投资者中保障投资的机制及其作用
9、 有关BOT项目的政策
10、BOT项目发展经历的几个阶段
11、BOT体系实施成功的标准和要素
12、BOT体系实施中的困难
13、BOT项目范例
14、结语
前言
当今世界,发展的进程不再仅仅局限于由国家及其机构来承担,私营企业在发展项目的投资、实施、运营中也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在生产行业中对本地、外国或合资私营企业开放这一领域、允许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势在必行。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在其发展日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生活条件和带动生产活动方面都具有优先权。那些发达国家也是基于其基础设施来衡量的。但问题在于,是否所有国家都有能力投资并运营耗资巨大的基础设施项目?
由于没有能力调集所需资源投入那些项目,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法满足基础设施的需求,因此私营企业——无论外国投资者还是本国投资者——就被视作那些大型项目投资、运营的替代者,并使其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辅助要素。譬如说,1997年发展中国家的私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各个领域的投资大约1230亿美元,而且这一金额还在年复一年的持续增长,中东地区1997——2006年的10年间的投资预计将达到3000至3500亿美元,私营企业也通过建设这些利益惠及整个社会的项目在国家中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因此,私营企业通过这些项目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经由有效的社会贡献赢得了道义赞誉,社会贡献也成了私营企业战略目标中的基本目标之一,有的时候这些企业的声誉就是由其社会贡献而衡量的。至于国营企业,则从为私营企业提供诸如人力、当地原材料等国家生产资源的服务中受益,同时也从私营企业提供的在社会繁荣中获得更大进步的先进技术的服务中受益,因此,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吸收私营企业参与实现国家不能达到的目标。
根据国营部门向其移交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期限,以及与之相关的由国营部门向私营企业转移的财务、技术和商务风险,私营企业在参与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时,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和依据不同的水平。
BOT项目是私营企业投资项目的一种方式,政府给予称为“项目公司”的某一私营财团在某一时间段内特许权以进行政府或项目公司提议的某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实施,项目公司在充分的年限内负责项目的设计、建造、拥有、运营、管理和商务使用,以补偿公司建设成本并实现特许权合同中的盈利;在特许权结束时,根据授予特许经营权谈判时即已达成的协议,项目的所有权无偿地移交政府。
到目前为止,BOT概念最主要的是应用于美国、欧洲和阿拉伯国家(以科威特为代表)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大型项目的实施,在谈及这一体系时的BOT表述也可以有以下各种不同的体系,诸如:
1、 建设、所有、运营、移交体系
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BOOT);
2、 更新、运营、移交体系
Refurbish, operate, Transfer(ROT);
3、 建设、移交体系
Build, Transfer(BT);
4、 建设、移交、运营体系
Build, Transfer, Operate(BTO);
5、 建设、所有、运营体系
Build, Own, Operate(BOO);
6、 建设、运营、特许权展期体系
Build, Operate, Renewal of Concession(BOR);
7、 设计、建设、投资、运营体系
Design, Build, Finance, Operate(DBFO);
8、 设计、施工、管理、投资体系
Design, Construct, Manage, Finance(DCMF)
通过以超出政府预算之外的必要金融资源投资于发展项目,上述所有方式都为扩大和更新基础设施提供了可能,也没有导致公共债务的增加,而这一切都是经由私营企业的参与。
第一部分:BOT体系内涵及私营企业通过这一体系获取项目的方式
有很多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就包括BOT体系,这一体系是政府项目的投资体系,共分三个阶段完成:建设——运营——移交,即政府授予某一私营企业“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该公司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某一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然后在若干年后,根据与项目公司达成的协议,将项目的所有权无偿地移交政府;换言之,即国家给予投资者许可,允许其建设某一基础设施,由其独力投资,并运营和维护这一基础设施,通过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以补偿当初投资负担进而实现合理盈利,其对项目承担全部责任直至许可期限结束然后将所有权移交公共部门。
公司获得许可权或特许经营权以建设、运营项目然后再次移交国家(即BOT)的方式可以通过招标或投标,这取决于项目的类型。譬如,如果项目为房地产项目,国家通过推盘投标以获得最高价格从而增加国家收益;如果项目为生产能源发电项目,不管是电力还是水力发电,则通过招标获得最低标价,此乃将项目与国民的社会和经济水平相关联,因此,国家总会希望获得消费者能够承担的最低成本,故而这一项目也是以特许经营权受许公司单个生产单位承担的初期和后期全部成本的总体定价来衡量。初期成本即资本投入、运营和维护成本;后期成本则是指承包合同中的税收、关税和社会保险,以及电费和其他开支等。因此,国家能够通过干预后期开支以降低成本,例如,国家可以免除拥有许可权的公司的电费、免除设备关税并降低税收,从而对降低相对于国民的定价产生积极影响。
如果投资者所获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则在此情况下国家可以为投资者设定某些保障,可以是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障,这是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间的双边协议,或关于一定投资的保障,这是特许权协议,基于此,国家给予投资者在某些领域的投资权,以满足除合理盈利之外的项目最终成本,而无论国家对这一盈利限定与否;同时,国家也可能给予投资者部分鼓励,如允许其不受任何限制的进入金融市场等。例如,1858年,埃及政府(世界上BOT体系的首次尝试者)给予苏伊士运河公司对所有国有矿山和矿区的免费使用权,并全额免除该公司在特许权期限内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关税。
在那些国家,由于经济体制的差异,各国的补偿、激励和特许权也各有千秋。项目的性质在确定激励和特许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发现采用免除关税作为激励,在将要实施的项目性质相同的情况下,这可能吸引部分投资者投资于与其他较低关税国家相比关税较高的那些国家。这意味着应该确定与项目性质和条件同步的、和国家及其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激励措施和特许权。
第二部分:BOT体系各方
1-国家(政府):
授予特许经营权之前:金融顾问负责仔细核定项目成本、建议投资方式和预期收益,法律顾问负责进行项目谈判、起草合同及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技术顾问则负责确定技术规范应用得当,借助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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