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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的有关文件

发布于:2006-01-24 21:43:24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建造价[2004]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简称《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指构成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如出现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包括定额措施项目、一般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
定额措施项目清单、其他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措施项目一览表”、《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由编制人列出项目。如出现上述规定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由编制人列出项目。一般措施项目中的冬季施工,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他各项一般措施项目是施工中必须发生的,编制人不得漏项。
第九条 其他项目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之外的,但工程可能发生的项目。《计价规范》规定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等。
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按照《计价规范》、《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由编制人列出项目。其中零星工作项目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如出现上述规定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定额措施项目费、一般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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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anzhaobao
    wanzhaobao 沙发
    谁有新的电子版黑龙江建筑预算定额,谢谢
    2009-05-06 06:10:06

    回复 举报
    赞同0
  • yanyan20332033


    第四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合同价款发生争议时,可以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调解;
    (二)按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竣工结算,又拒绝服从调解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按照建设部第74、75、107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规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人垫付资金施工。
    第四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参考上述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支付。
    第四十七条 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发包人应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工程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提供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提供担保,发包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预算员资格证书。凡无资格证书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标底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四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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