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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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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规定,屋顶消防水箱容积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立方米。在工程实践中,无论该项目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多少,屋顶水箱均采用以上数值,审图公司审图也通过了,但是为什么允许这样做,其理由就不知道了,不知道各位网友对这个问题能否有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答案? 请各位注意,在多层建筑里面有一个储存10min的概念,但是在高规里面就没有这个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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