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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入无证查处阶段根据2005年5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84号]》的规定,对制冷设备等7类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请已申报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证企业抓紧工作,以便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厂条件审查和样机的检验。对已获得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同时积极配合各地技监等部门做好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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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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