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1-02 15:21:02
来自:暖通空调/暖通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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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5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84号]》的规定,对制冷设备等7类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请已申报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证企业抓紧工作,以便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厂条件审查和样机的检验。对已获得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同时积极配合各地技监等部门做好监督查处工作。
现在我就上传相关的一些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方面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制冷设备审查部 关于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进入无证查处阶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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