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12-22 08:27:22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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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防止施工方乱报的限制,有些合同加上以下条款,不知道这有什么要注意的呢?要附加其他条款注释么?请指教.!
"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甲方审定后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B:我感觉这样加有点不太合理,因为有时变更是很大的,尤其房地产项目,可能是整楼的重新设计。所以应该监理、甲方共同审核施工方报的变更,合理的情况下,按照合同中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这样就体现了双方的平等性,也保证了变更的合理性。当然审核变更要对费用或变更后产生的效益进行比较后才能确定变更是否合理。
C:上面的条款,主要目的,是限制施工单位动这样的心思:“我多报点儿,你如果审得出来,我反正亏不了;你如果审不出来,我就赚了。”
在这样的条款下,施工单位就只能按实际情况来进行结算了。因为在结算时候,变更什么的都签了证的,因此结算时候主要就是各项费用的套算,以及一些有交叉的工作的剥离和合并等等,这种情况下,再出现超出5%的差异,就不正常了。
而上面这个条款,除了限制上面“”内的心思外,也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结算工作,因为这真的是他的本份工作。
多说几句,现在一些施工单位,乱报瞎报,然后让监理审、业主审,弄到后来,成了别人帮他做决算了。---虽然有些监理会把这样的材料打回重审,但也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是自己帮施工单位调整的,因为这样效率高。
至于版主的担心,是指结算之前的变更调整量,而那些,按上面的条款,是不入计入这5%内的。
我以前在签证时候,也经常采用这一招:报上来的数据,如果超出实际尺寸X%,我就扣。---不过采用这招的,往往是合同管理能力较低的单位,现在接触的都是业内的高手,不用这招啦,不过,应付起来也更困难了。
综上所述,针对这一条款,施工单位需做好两条:
1. 实实在在地按照合同及变更的实际情况做好结算,不要抱“投机”的心理。以前投机不会有什么损失,但有这条款后,投机也需要成本了。
2. 认真进行结算工作,对结算需要的材料要准备齐全,以备业主审核。
A:谢谢楼上的讲解,很清晰明白,只是...不知道楼上的现在使用哪招啦,贺贺,指教指教,学习学习。.
C:佛曰:不可说,不可说。
当年佛祖是拈花微笑,俺无花可拈,唉,更是“不可说,不可说了。”
哈哈。开个玩笑。其实,现在真正好的单位,更多时候,是从合同本身入手,抓住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之间的灰色地带,然后利用各类模糊概念如“合同外工作”“新增子项”“无类比项目”等等,提出索赔或是变更。
更有的,从报价开始,就采用一种隐性的“不平衡报价”,然后在变更和索赔中,便能占尽先机。
这儿我就不展开了,因为,如果要讲案例的话,打字很累的。楼上的你先自己想些例子,先后一起讨论讨论。
B:朋友解释的很透彻。一般控制X%都是控制施工单位乱报、超报。而对于合同管理、索赔、变更管理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没有这样的空子可钻的。有时还通过审计来约束施工单位的瞎报、乱报。有的甲方规定:当审定的数额在施工单位报的结算X%以内时,审计费由甲方负责,超过X%时,超过部分由乙方负责审计费。而这时的审计费一般就是以审减额来计算的,按照审减额计算的审计费一般比例是比较高的。这样就约束了施工单位的歪脑筋了。
总之,建设单位一般都有自己的控制方式,尽量减少、避免施工单位的结算乱报行为。
D:肯定是违反《合同法》的规定的。
工程造价的结算应遵守“严(肃)、(公)正、准(确)”的原则,尽管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甚至太离谱,建设单位都要进行审查,而且要造工程师签字盖章才有效,这就是说有人把关的,不应胡来。(同流合污除外)
至于甲方定出结算额不得高于审定价5%,这是没有科学根据的,以此来惩罚乙方,也缺乏法律依据。如真有超出的情况出现,可以采取(1)退还结算书,责成施工单位重编结算再审;(2)向有关部门投诉造价编制人员,按不良行为处理;(3)组织人员认真审核,是多少就是多少,该口减的就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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