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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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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版高规是不是有点矛盾啊!!!(请教高手最新做一工程,1层商场,2层娱乐中心,3,4为公寓,5~15层位普通住宅,建筑高度49米,1~4层每层3800平米,5~15层每层400平米,建筑定位为二类综合楼,本来没什么问题,可是当我考虑消防水量时发现高规里面7.2.2条文的水量表与建筑专业的3.0.1的建筑专业分类表并不一致,3.0.1中提到了"...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而7.2.2条里面仍然延续了高规2001版的原文,那么这样的话这个楼的室内外水量就有可能是室内20+室外20或者室内30+室外30(暂时不考虑7.2.2注解),两种水量在7.2.2条中都可以得到解释,个人感觉是2005版修改时忘记了修改7.2.2条的水量表,应该和3.0.1条建筑分类表对应,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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