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江苏想出些地方规定,对国家规范做些补充本无可厚非,而且是完全有必要的,想学习上海,可惜水平不行,制订的有些东西没法实施,或者实施起来很好笑。
比如:江苏水消防规定的住宅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不得计入扑救总数的规定,给水消防设计带来不可操作性。具体见下面例子分析。
江苏审图一直把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不计入总数,比如十二层住宅,一梯两户,消防电梯前室设置1个双立管双栓,审图单位判定违反了高规强条,理由是双栓中有1个是高规规定(注意审图提的就是高规)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不计入总数,因此双栓里面只能计算1支,违反了高规要求的2支水柱的要求(本人从82年的高规查到现在都还没有查到哪本高规有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能计入,82年及95的条文解释手中缺失,2001及2005版的条文解释均未提到)。要求设计人员在前室再设置1个消火栓箱,即需要设置1个双栓和1个单栓。话到这里,能明白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为什么不计入扑救总数的设计人员,肯定也知道这个做法的可笑,因为只要不计入,那么前室设置再多的消火栓也都不能计入总数,也就是说这里是个0扑救。
另外说个题外话,国家规定中,只有《建规》的条文解释中出现不能计入总数,这个条文解释引用了早期版本的解释,《建规》2006版宣贯时,老师就提到该消火栓可以计入,在最终印刷的时候《建规》又抄了老条文,没修改。可以说很多设计人员及审图人员均拿《建规》的条文解释去套高规。《建规》不计入不会给消火栓带来无法布置的局面,原因是该规范不会有消防电梯的住宅,有出现消防电梯可能的是工业建筑,可以通过在内部的走道等地方设置消火栓布足。而《高规》出现了消防电梯的住宅,由于住宅套内是不允许设置消火栓,因此有些住宅就只有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比如上面的例子),我认为这也是为什么《高规》一直没说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能计入总数的原因。上海等其它地方就好很多,对住宅这里明确可以计入,增加了工程实际的可操作性。另外国家规范明确禁止的“三合一”建筑(前室三合一),江苏专家组制订的《住宅设计标准》竟然给开了特例。
以上言辞不代表贬低江苏专家,他们很多规定还是值得肯定的,个人对上面的例子感到苦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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