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11-05 04:01:05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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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与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建设市场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电力工程造价文件(包括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项目后评价)编制、评审及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不断提高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工作水平,根据《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电力[2001]712号)和国家有关的从业资格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从事电力工程造价专业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电力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评审、管理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颁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全国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并对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具体负责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的考试、证书签发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定额站(简称“各地区认证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的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前培训,以及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日常监管工作。
各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或造价专业资格管理部门)(简称“各集团认证机构”)负责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认证的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前培训,以及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日常监管工作。
各地区认证机构和各集团认证机构以下合称为“各地区(集团)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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