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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发公告 禁用再生显像管做电视机日期:2005年09月28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八部门今天联合发布公告,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并禁止用于生产电视机。 公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收集(包括收售),贮存、处置废旧显像管(阴极射线管)的经营活动。凡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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