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9-26 15: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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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书 的 递 交
一、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2、内外层封套均应: (a)按"投标资料表"中注明的地址发至买方; (b)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二、投标截止日期
1、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买方可以按投档人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处长投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处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迟交的投标书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的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四、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 ,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4、从投标截止期到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7条伯规定被没收。
◇投 标 书 的 评 价 比 较
一、买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买方在评标时将不包括和不考虑:
(1)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在买方本国制造的货物和已经在买方本国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销售税或其他税;
(2)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从国外供货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类似进口税;和 (3)如果投标书中有的话,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
三、对于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出厂价,包括全部成本和为已经组装成货物或将要组装成货物的部件和原材料,已经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和其他税;对于从买方境外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指定目的港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
四、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以及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6.5条所量化的以下因素:
(1)在买方本国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以及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
(3)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部件,必须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买方本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和/或 (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的因素,采有以下"投标资料表"中详细说明的量化方法进行评定:
(1)货物从出厂/到货港口/边境口岸开始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买方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出厂价(EXW)/至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价值。买方将把上述费用加到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上。
(2)交货时间表。(ⅰ)买方要求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要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启运)。对每一份投标书都要考虑合理的国际和本国运输时间来计算货物抵达项目现场的估计时间,以上述到达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介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P)/"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ⅱ)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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