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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发布于:2005-09-21 16:29:21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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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t2004
    zht2004 沙发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09-21 16: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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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t2004
    zht2004 板凳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 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
    2005-09-21 16: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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