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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知识要点(第六章)-2

发布于:2010-06-13 10:31:13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1.施工技术复核是指对用于指导施工或提供施工依据的(技术数据、参数、样本)等的复查核实工作。
2.在正确合理的工程设计的前提下,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归结为(投入的施工生产要素质量不合格和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
3.在引起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因素中,领料错误可归属于(施工生产要素不合格)的范畴。
4.施工现场专门用来抄平放线的仪器有(水准仪)。
5.凡涉及施工技术复核内容的单据表式均应设置(技术操作人、复核人和负责人)签名专栏。
6.施工技术复核的目的是(保证技术基准的正确性)。
7.在自检工作中,全面自检的目的是(保证检验批的施工质量一次交验合格)。
8.施工质量检查的一般内容包括(施工依据、施工结果和施工整改落实情况)。
9.根据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所进行的不定期的或阶段性全面质量检查称为(综合检查)。
10.在施工质量检查的方式中,设置施工质量控制点,指定专人所进行的相关施工质量的检查属于(跟踪检查)。
11.施工质量检验,可以分为自检、互检、专检和交接检验,这是按照(检验方式)进行的分类。
12.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的自我质量检验常称为(自检)。
13.在隐蔽工程验收中,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自检,包括施工班组自检和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的检查,自检合格后,应开具(隐蔽工程验收单)。
1.质量竣工验收指的是(单位工程)验收。
2.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3.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推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4.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来组织。
7.实行监理的工程,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前,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8.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9.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0.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施工质量方面的条款,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所要求的施工质量目标。
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是(检验批和分项工程)。
14.作为施工质量验收依据之一的工程施工图纸应包括由发包方确认并提供的图纸以及(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实施变更的图纸)。
15.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国家)标准。
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最终要以书面形式给出的结论应为(合格或不合格)。
17.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标准规定(严禁验收)。
19.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称作(检验批)。
20.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1.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22.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分部工程的划分是按专业性质和(建筑部位)确定。
23.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单位工程)。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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