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9-15 16:42:15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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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将二类高层建筑列为二级火灾保护对象,是不是只要是二类高层都必须按照该规范的有关条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条文规定如下:
第9.4.3条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控制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
问题: 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的要求,只要是二类建筑都应按照二级防火对象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按照《高规》9.4.3条的规定,二类高层住宅不在其中之列,也就是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各位是如何理解上面两个规范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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