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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投标报价的认识

发布于:2005-09-08 20:31:08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浅谈对工程建设投标报价的几点认识
作者:王军丽 青海省金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内容提要:投标报价是工程施工投标的关键,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真实反映工程造价。要使有限的资金在各方面获取最大的收益,就必须对工程投标报价工作进行有效合理的控制,切实保证施工企业的合理收入和建设单位的合理投资。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求认真负责,最经济合理、最有成效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关键词: 投标报价 技巧 控制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投标报价使工程造价得到比较合理的控制,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先干后算造成的投资失控的局面。同时,在竞争中推动了施工企业的管理,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为赢得社会信誉,必须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合同履约率,缩短建设周期,降低施工成本,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若缺乏全面、系统的控制理论和实践方法,将导致建设资金有形和无形的大量浪费。因此,投标报价工作必须延伸到建设项目的每个过程这中,落实在建设项目之中。



一、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计算投标报价。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计算工程造价的资料,分别计算单项工程价格,分部工程造价及工程总造价。在工程总造价的基础上,再考虑投标策略以及各种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然后提出投标报价。



1、收集整理计价依据:A,工程计价类别;B,执行定额及取费标准;C,执行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性的调整文件等;D,材料、设备计价方法及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E,工程量清单。



针对以上工程造价的依据,因此,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这些计算造价的基础工作。这此工作,有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可以一次编制,在较多的工程中使用,如定额、工是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等;有的则需针对具体工程进行工作,如材料价格,需要及时询价掌握市场供应情况及价格,只有这些工作做的准确及时,才能保证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并能获得利润。由于受条件限制,招标方往往还要提出达到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质量要求,为此,施工单位要付出比合格水平更多的费用,据某此地区测算,建筑成本相应增加3%-5%左右,因此,报价的计算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以上这些规定和条件的基础上,允许根据企业的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具体措施等实际情况,对报价进行合理的浮动。



2、科学合理的计算程序



在计算工程造价前,应熟悉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工程全貌,同时还要了解并掌握工程现场情况,然后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工程量的审核,视招标单位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工程量的误差进行调整来决定审核办法。如果允许调整,就要详细审核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对有较大误差的,通过招标单位答疑会提出调整意见,取得招标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整。不允许调整工程量的,无须对工程量进行详细的审核,只对主要项目或工程量大的项目进行审核,发现这些项目有较大误差时,可以利用调整这些项目单价的办法解决,工程量确定后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



3、正确无误的计算方法



根据已经审定的工程量,按照定额和单价,逐步计算每个项目的合价计算直接费。再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费率及法定税率,依次计算出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得出工程总造价。对整个计算过程,要反复进行审核,保证据以报价的基础工程总造价的正确无误。



二、报价必须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考虑材料差价因素。



目前,由于材料价格不统一,在报价时所用的有变化的价格,应列出清单,随同投标文件、图纸提供给建设方供其参考。



三、报价必须合理考虑本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及工程范围等因素。



将地下工程及“三通一平”等工程范围内的费用正确计入报价价格。由于自然条件导致的施工不利因素也应考虑。编制一个较理想的报价,还要把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得深入、透彻,有一个比较先进、比较切合实际的施工规划,包括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总平面布置和施工资源估算,认真分析施工水平及建筑市场动态,做出较合理、经济的投标报价。



四、以人为本,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造价师”队伍。



一切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投标报价工作必须拥有大量掌握专业操作理论与实务,技术综合能力强,适应竞争的开拓精神及高素质的复合人才,才能控制投标报价,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全部回复(1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cl.zhang
    cl.zhang 沙发
    能不能抓住精华,简单点描述!
    2007-07-05 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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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yan20332033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玫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王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神投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八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兼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撅于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王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城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04-20 1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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