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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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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如何理解?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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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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