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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规范关于应急照明的条文如何理解?

发布于:2005-09-07 14:14:07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复制转发]
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如何理解?

是所有的"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
还是"公共建筑、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

如果小的"公共建筑’没有: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这些部位,
是不是就不用设了?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uxianchuangyi
    呵呵,当然是(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看下文就知道了,乙、丙类高层厂房哪来的观众厅、展览厅、营业厅、演播室?

    还要看其它规范,因为有关应急照明不光这一部规范。
    2005-09-07 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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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bdhc123
    bdhc123 板凳
    既然没有就不设了,难道楼主的意思是只要是公建都得设火灾事故照明?
    2005-09-07 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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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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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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