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9-07 14:14:07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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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如何理解?
是所有的"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
还是"公共建筑、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
如果小的"公共建筑’没有: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这些部位,
是不是就不用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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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还要看其它规范,因为有关应急照明不光这一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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