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5-05 14:13:05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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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5.3.6条规定,下列情况不能使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请教:1、是不是甲乙类厂房的所有区域都必须采取直流系统。比如一个甲类厂房他并不是所有房间都使用甲类物质,其配套的卫生间、更衣等都是普通区,但是整个建筑定性为甲类厂房。那么这些普通区需要做直流式通风吗?必须采用防爆产品吗?
2、甲乙类厂房防爆区送风的新风口距离防爆区最小距离应该是多少?规范5.3.4条只是提出要避免短路和清洁地点,没有具体的距离要求。多少距离算清洁安全了?
3、事故排风规定了20米的安全距离,因为浓度高。那么是否普通通风也按照这个?
4、5.3.15条规定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体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不得排入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注解有说满足排放标准可以不收限制。请问排放不是都需要满足排放标准的吗?既然都满足排放标准了规定此条的意义何在?
5、事故排风5.4.5规定不得排向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实际设计都采用高空排放吗?一个大体量的建筑要满足这个排风管很高很高的,有的达到20多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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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块砖
3.除事故排风外
其他送风,排风(烟)水平距离均不小于10米
当水平不满足时,应保证高差3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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