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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实施强奸该当何罪

发布于:2005-08-16 17:14:16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婚内实施强奸该当何罪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普遍关注。

被告人李强(化名)系该师某团场建筑公司职工,与被害人陈艳(化名)婚后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2004年11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两人均未提出上诉。

11月24日晚,李强来到陈艳住处,提出发生两性关系,被陈艳拒绝。李强将陈艳双手反扭,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并将陈艳的脸、胸等多处抓伤。当晚,陈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这起典型的婚内强奸案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这一案件的当事人分居1年,夫妻感情已破裂,属于“死亡婚姻”。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也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当李强向法院起诉解除其名存实亡的婚姻时,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离婚判决的上诉期是“非正常夫妻关系”的特殊时期,由于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在此特殊时期,从法律上讲,双方虽属夫妻关系,但离婚判决的内容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当事人行使夫妻间人身和财产权都有所限制。丈夫不得强迫妻子进行性行为,否则就是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

二、婚内强奸的可惩性。本案中李强的行为违背了陈艳的意志,又采取了暴力手段,符合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丈夫排除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所以一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满14周岁的男子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将丈夫也包括在内。

三、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婚内强奸的对象是妻子,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妻子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婚外强奸。因此,本案中李强在量刑上较普通强奸罪要轻一些。

(据《法制日报》潘从武崔建民/文)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l993
    wl993 沙发
    直接咔嚓了算了,这样的男人真TMD贱
    .............................................



    2005-08-17 1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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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byecar
    byecar 板凳
    11.20判决离婚。11.24还算是婚内?
    2005-08-16 2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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