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4-07 10:59:07
来自:道路桥梁/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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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勘察、设计单位:
XX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已出现一个新的赔偿条款,如下:
“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的50%,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由于勘察地质资料不准确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3%部分由勘察设计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
个人认为:
“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的50%,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属于“霸王条款”。类似于“以罚代管”的“以赔代管”。设置这种的结果只能是吸引敢破罐破摔的单位。这样的设置与招投标宗旨选择优质单位相违背的,试想若真的出现赔偿额达到设计费那么可以肯定到时设计单位会抛弃该项目,最后的损失还是业主单位承担。因此设置很低的价格再采用高赔偿的管理办法是不妥当的,也不符合国家的规定。
类似这种条款,不知道各勘察、设计单位在以往的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遇到过。
帮忙给出出主意,如何应对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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