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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是什么意思

发布于:2005-08-02 16:35:0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第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请问"其它二类公共建筑"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有一些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可不套用此顶规定?如有是指哪些呢?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kibo
    kibo 沙发
    规范是针对此条文相对来说的。
    “其它二类公共建筑”指除去上述6.3.1.1 -6.3.1.3的情况。
    2005-08-02 23: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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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果汁
    果汁 板凳
    这个好像是建筑专业的事情哦! 你可以发到建筑论坛上!
    你可以看看条文解释里面: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都必须设置消防电梯。
    估计“其它”可能是规范用词太谨慎了!
    2005-08-02 16: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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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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