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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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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4.1.4条第三款的疑惑第4.1.4条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四、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屋。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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