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电气工程 \ 防雷减灾 \ 关于规范4.1.4条第三款的疑惑

关于规范4.1.4条第三款的疑惑

发布于:2010-03-08 12:01:08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第4.1.4条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四、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屋。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覆层。

“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对于这个下面应该怎么理解,是指压型板/夹芯板下的保温层还是要延伸到地面。如果是属于后者的话那丙类厂房地面上一般都有可燃物,那就算屋面的金属板厚度满足大于0.5mm,也不能直接利用金属板作为接闪器,这样理解对吗?

全部回复(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jasior
    jasior 沙发
    写错了,是大鼻山,建筑图集01J925-1有相关做法
    http://bbs.co188.com/content/221_592565_1.html
    2011-08-01 18: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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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jasior
    jasior 板凳
    引用大鼻子的话:根据林维勇老师所言,“下方”是指直接接触层以及房间地面上。
    2011-08-01 18: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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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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