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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建注发〔2005〕48号【执业注册】 2005.7发布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05〕51号)要求,开始对取得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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