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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抗震规范的理解抗震规范中规定:1、 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2、 受到相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遇地震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3、 当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时不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规范中只规定了6度以上地区需进行多遇地震验算,什么时候进行“相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的验算?什么时候进行罕遇地震验算(这条我好像在哪见过,但不记得了,方便提醒一下),同时规范中只列了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情况下各地区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那“相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的影响系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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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xwi 于 2009-12-26 17: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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