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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规》中设置自喷的几个问题的讨论《高规》7.6.3 二类高层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需要设置自喷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置自喷系统。 关于以上两条我个人认为有些含糊。以下为一个例子:一个二类的商住楼,含地下室一层。第一个问题,地下室只要为设备用房和一些空房(性质未定)。那么就这个地下室的情况需要设置自喷吗?怎么样的情况才能算做是经常有人停留呢??第二个问题,一层为一个住户大堂,其中各设置了一个大约100平米的阅览室和活动场所,另外就是一部分日用品销售用房。那么这样的情况结合规范来说,我个人认为都没有沾边,但不设置又有些不放心。毕竟一层基本上是公共活动用房。所以,如果审图要提出设置,可能他们就是按公共活动用房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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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我同意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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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这位兄台看下喷淋规范。喷淋系统都是按照1小时来考虑的。喷淋系统属于早期灭火系统,当火灾发展后,喷淋系统已经不能对对火灾形成有效的灭火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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