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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规》中设置自喷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发布于:2005-07-14 23:06:1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高规》7.6.3
二类高层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需要设置自喷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置自喷系统。

关于以上两条我个人认为有些含糊。
以下为一个例子:一个二类的商住楼,含地下室一层。第一个问题,地下室只要为设备用房和一些空房(性质未定)。那么就这个地下室的情况需要设置自喷吗?怎么样的情况才能算做是经常有人停留呢??
第二个问题,一层为一个住户大堂,其中各设置了一个大约100平米的阅览室和活动场所,另外就是一部分日用品销售用房。那么这样的情况结合规范来说,我个人认为都没有沾边,但不设置又有些不放心。毕竟一层基本上是公共活动用房。所以,如果审图要提出设置,可能他们就是按公共活动用房提出来的。
希望以上两个问题大家踊跃讨论。
谢谢

全部回复(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iaojie1965
    liaojie1965 沙发
    如果一个旧建筑,高32米,原来没有喷淋,现在办公室重新内装修,需补加喷淋系统吗?
    2006-04-19 20: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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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malong_555
    malong_555 板凳
    我顶一下!
    2005-07-20 14: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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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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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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