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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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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大观楼建筑实测简析——李琦作者:李琦(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原文于《园林古建技术》杂志,并配图: 大观楼位于滇池之滨的昆明市大观公园近华圃,为历代人们观五百里滇池和西山睡美人的绝好去处和休息游览的良好场所。该楼建于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僧人茅庵“建楼二层,名曰大观”。后因面临滇池,风帆烟树,揽湖山之胜,遂改名“大观楼”。道光八年(1828年)按察使崔锦观重修,改为三层。咸丰七年楼毁于兵燹。同治五年(1866年),提督马如龙重修。同治十年(1871年)大水毁楼,光绪九年(1883年)总督岑毓英及住持僧性田重修后保持至今。大观楼周围的附属建筑有康熙年间兴建的催庚馆、观稼堂、涌月亭以及后代修建的揽胜阁、澄碧堂、牧梦亭、华严阁等。民国初期,大观楼辟为公园,增建曲廊将各楼阁堂馆联接起来。大观楼自建成后颇得名人雅士之青睐,诗词楹联不断,最著名的为悬于底层正门,由乾隆寒士孙髯翁所撰的“古今著名第一长联”,把滇池风光和云南数千年历史生动的展现在世人面前,大观楼也因此而享誉中外。底层后门有清嘉庆进士、翰林院编修宋湘撰书的木刻联:“千秋怀抱三杯酒,万里云山一水楼”。楼二层正面有咸丰帝御书颁赐大观楼的“拔浪千层”匾额。一九六一年,郭沫若游大观楼,乘兴赋诗《登楼即事》一首,置于厅内。鉴于大观楼的历史文化和建筑文物价值,大观楼在一九八三年被省政府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观楼曾于五十年代和七十年代进行维修,一九九八年,为迎接一九九九年世界园艺博览会,再次对大观楼进行落架大修。我院趁大修之机对大观楼进行了实测,下面,根据实测结果对大观楼各方面作一简单的介绍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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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楼主可以参考一下,制作成电子样本的规范
管理员会加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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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
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
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
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
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
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
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
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
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
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
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
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
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
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
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
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
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
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
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
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
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
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
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
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
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
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
价费字479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
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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