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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水保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问题

发布于:2005-07-03 14:02:03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复制转发]
《水保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们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们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而目前本人也没发现水利部有这方面规范的报请程序和法律文书,请问:如何报请?政府如何作出处罚决定?如以文件的形式还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报请?急用,尽可能说的详细些!谢谢
  • 一派
    一派 沙发
    请看本省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05-07-04 17: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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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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