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6-22 09:01:22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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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第4.1.2条 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但曾公共建筑下列部位应设防、排烟设施:
其中有一条是:地下室、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内走道,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内走道。
第4.1.6条 自然排烟口,宜设置在......。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根据这两条,我认为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若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距走道最远点不超过30M就可以。但最近做的一公共建筑,裙房部分有一段内走道,长度大概40M,从走道无窗的一端算起,二十五六米处有可开启外窗,开窗面积满足要求,我认为可以自然排烟。但是消防局不认可,我们老总理解为从内走道一端算起,只要20M之内没有外窗,就不满足上述第4.1.2条的规定,应该设机械排烟。到底应该怎么理解才对,请大家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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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就是按照《高规》8.4.1.1条,“无直接自然通风,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情形,才应设置机械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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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是排烟口距防烟分区最远点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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