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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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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前将应急照明不分备用照明、疏散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一律将持续照明时间不小于30min考虑。但在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消防工作区域的备用照明最少持续时间不小于3小时,怎么处理啊?请大家发表高见?难道这些地方只能由双(回)电源供电了?自带蓄电池能满足这么长的放电时间吗?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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