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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规》中火灾漏电报警规定的这条如何理解?

发布于:2009-09-19 20:34:19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民规第13.12.2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为二级建筑物或住宅,应设置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7.6.5条的规定。
疑问1:7.6.5条规定的是过负荷保护的内容,而13.12.2条的条文解释和7.6.5条根本对不上,更像是7.6.7的规定,这个地方是不是错了,如果是错了,有没有发过正式的修正文件?
疑问2:如果保护对像等级为二级,接地故障报警如何设置?是不是断路器采用带接地保护的断路器(只做报警),还是设置漏电断路器,只报警不动作。
由于做的这个楼是学校的计算机房,每层10几个房间,每个房间都有90-100台计算机,由于计算机存在漏电流,每层的配电总箱进线如果设置漏电报警的话不知道会不会超过500mA,如果漏电报警加在每个房间内的分配电箱内,所加的东西又太多。由于是8层的二类小高层,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如何设置才能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省钱。

[ 本帖最后由 folks 于 2009-9-19 20:36 编辑 ]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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