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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规第8.4.1条的问题第一条: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问:这里为什么单单规定了科研楼不超过24米?这是低规,本来高度要求就不超过24米,这里重新重点强调出来有什么原因?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这两条里建筑有没有互包,我在这里下载过一篇文章,是关于审查出来的一些错误的地方,其中说到一个7000m3的教学楼,根据第五条明显不用设置消防设备,可是审查的意见是说这个工程包含在“第三条中的等”中,因此需要设置消防!我就很疑惑,那么照此看,第三条和第五条完全可以合成一条如“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这样就可以了!为何又要分开来设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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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yaaaa
沙发
看锅炉房设计规范。如果蒸发量达到规定的值,可采用泡沫消防,或者根据高规设水喷雾,或者根据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蒸汽灭火系统。
2005-06-26 0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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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q1981
板凳
我以前设计过一锅炉房的水喷雾系统,但好像规范是说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要设水喷雾系统,多层没规定要设吧。用CO2灭火器(推车式)
2005-06-25 18: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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