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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的通知

发布于:2009-08-05 17:50:05 来自:建筑设计/居住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详 细 内 容

 

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黑建安[2009]29号
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09]19号)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通知的通知》(黑安发[2009]21号)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6月下旬到7月下旬在全省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重点
  (一)“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和落实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这次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确保本企业、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工程项目上。
  (三)突出重点排查治理环节。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建筑生产安全。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要根据本地实际,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方立即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7月20日前,将本地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工作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电子信箱: zdp_zdp245@126.com

  二OO九年七月四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办、大庆油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年7月4日印发


校对: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扈其强  共印30份
来源: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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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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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作者:佚名 购房顾问来源:江苏省建设厅 点击数:1805 更新时间:2008-9-1
    关于发布《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苏建科(2002)28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我省地方标准《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已于2000年3月1日发布,2000年5月1日实施。为了更好的执行该标准,我厅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将其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内容的3 .1 .1、4 .1 .1等27个条文(见附件)作为强制性条文。按照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上强制性条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各方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

    附件: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省、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基本空间。

    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3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4.2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除卫生间外其他房间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除厨房外其他房间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1.10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4.2.2 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

    4.2.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4.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时不应小于1.00m。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当楼梯梯段净宽为1.00m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4.2.2 楼梯净高不应小于2.20m,入口及平台梁下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00m。入口处地面应比室外高,且不应小于0.10m。

    4.4.3 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

    4.4.4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应设不少于两台电梯。塔式及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集中设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5.2.5 底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底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当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05m;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7 放置花盆处以及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的住宅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的措施。

    5.2.8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5.2.11 住宅建筑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6.2.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有效日照,当住宅套型中居住空间有四个或四个以上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有效日照。

    6.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应有直接采光,采光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


    1


    1/7



    注: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离地面高度底于0.50m的窗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6.2.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少于0.60平方米。

    6.2.4 厨房及无直接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集中式、防回流、防串烟的排烟、排气竖井,不应对公共部位排放烟气。

    6.2.8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白天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临街住宅的临街面的门窗应有隔声措施。

    8.1.1 每栋住宅(或每个单元)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8.1.3 1 住户配电箱应设有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总断路器或总开关,且具有明显的闭合和断开标志。

    8.1.11 住宅接地应采用TN-S 、 TN-C-S 或 TT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PE线应随电源线进入每套住宅的配电箱,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2.3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击水设备。

    8.2.8 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阳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

    8.2.11 布置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
    强制性条文的局部条文说明:

    4.1.2 考虑当前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少数(百领)公寓和拆迁住房的建设实际情况,允许无直接采光厅的存在,但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可按国标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第3.2.4条执行。

    4.4.4 在塔式或通廊式住宅中,电梯一般集中式布置,但在单元式住宅中,一般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因此必须在适当层数之间用联系廊连通,便于相互交替使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轿箱内的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梯前应设档水设施。

    5.2.11在居住区内,为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在住宅建筑的底层或适当的部位设置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和公共服务设施。可由个体和集体经营,但为了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发生,必须严禁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储存库。有关防护要求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6.2.2 见4.1.2条说明。

    8.1.3.1条文中的“零”线勘误为“中性”线。
    2009-09-01 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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