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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参加编规范的专家对高层结构设计中的理解(讨论)一个参加编规范的专家对高层结构设计中的理解近做了一个高层的设计,该项目由两家设计院设计,各做一个片区的设计。其中一家是外省的(以下称为A),另一家是当地的甲级院(以下称为B)。对同一个户型的结构设计产生了分歧。主要表现在如下: 1、该结构方案为短肢剪力墙。但对墙肢厚度不同。A院为300厚,B院为250厚,底层层高为4500MM; 2、基础均为桩基,承台配筋出入很大;A院通过计算后按混凝土规范中规定的最小配筋率配置钢筋。B院认为没有必要,应按基础规范规定设计(基础规范中没有这个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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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我在公司凡是日本货,一概不用,也不要求别人用。因为相关的替代产品很多的,日货再好,也不考虑。
可能得罪了日本厂家(合资者),但是日本首先得罪了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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