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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

发布于:2009-05-08 16:59:08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招标师 >> 关于对“招标师”的认识
关于对“招标师”的认识2009-4-30 13:42:00 来源: 频道:招标师
  2007年4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与人事部联合发文出台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这在我国招标投标历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正式建立。

  一、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和招标工作管理的需要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七年多来,我国招投标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招标领域不断拓宽,参与招投标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日益增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相对独立的招投标业务群体。但总体上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由于从业人员本身的业务素质不符合要求,而致使招标工作不规范、招标程序不严谨等问题,极少数招标采购人员甚至沦丧道德和诚信,致使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也时有发生。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会议上强调,把招投标工作作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来抓。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目的是将责任落实到人,分清机构和个人的法律与经济责任,使招投标市场监管的力度得到加强,监管措施和手段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将对招标投标市场形成有效的规范,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招标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随着我国招投标市场不断完善,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素质,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殷切希望能够有具体的招标职业水平划分。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的确立,招标师、高级招标师的职业水平划分,将引导招标从业人员根据个人自身能力、经验、业绩、个人服务水平、所在机构资质等条件在招标师职业水平不同层次进行竞争,实现社会资源配置优化,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市场环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对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提高招标师的人员专业素质、提升执业荣誉感、加强社会认同感、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高素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落实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的建议

  招投标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中的作用,为政府、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

  1、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与各级地方协会应紧密合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招投标行业服务”的宗旨,做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管理工作。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招标师在招投标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愿望、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做好自律、协调、监督工作,为全国招投标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3、建立对招标师、高级招标师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监督、警示和处罚的监控体系;建立“激励有信者、惩戒失信者”的诚信体系,形成良好市场氛围和和谐发展环境。

  4、做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培训工作,树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的权威性,确保招标师、高级招标师在职业水平评价中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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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yan20332033
    招标师  
      国人部发〔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 事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高级招标师英文译为:Senior Tender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七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具体工作分别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第四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六条 符合《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2009-05-09 17: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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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yan20332033
    关注2009招标师考试

    来源:转自《中国招标投标》




    [编者按]2009年,备受关注的全国首次招标师考试将举行。从2007年4月3 0日,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正式确立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起,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受国家发展改苹委委托,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和招标师登记服务等工作。经过一年多辛苦工作,2008年11月7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报审稿)正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2009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招标师考试工作又向前推进了一步。目前,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预计今年4月将出版招标师考试教材,6月开始申请考试报名,12月底前完成首次考试阅卷评分等相关工作。随着“招标师”考试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业内人士对于招标师考试的关注也在持续升温。招标师考试如何报名?需要什么条件?究竟考什么?怎么考?如何准备?……为了方便广大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报名及考试的相关内容,我们将在本刊陆续推出“关注2009招标师考试”专题,本期为专题一:如何报考?

    专题一:如何报考
    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中明确了招标师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报名方式:
    报考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报名方式
    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日期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培训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考试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2.5小时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2,5小时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2 5小时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3小时
    证书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2009-05-08 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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