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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的费用通知,文件

发布于:2009-04-28 12:18:28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1     点击:928        


黑建造价[2009]5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特作如下调整:

一、综合单价中风险内容及规定

1、人工费: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其人工费按40.05元/工日计算,计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工程结算时,如人工单价发生了变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省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工程价款。

2、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

3、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时,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暂不考虑。

二、将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费调整为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

1、暂列金额的标准为5% ~ 10%。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标准如下:

1、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2、招标人对分包的专业工程需要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3、招标人对分包的专业工程需要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的,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 ~ 5%计算。

四、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检验试验费调整到一般措施费项下,其标准为人工费的4%。检验试验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时不得浮动。

六、2009年发布的施工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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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fresherpro
    fresherpro 沙发
    这个不错。找呢
    2011-04-17 23:09:17

    回复 举报
    赞同0
  • yanyan20332033
    国家及北京市法规 >> 国家建设部文件 >>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标[2009]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标[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和相关投资的到位,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职责,确保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定额)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职责

      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位工程造价(定额)机构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工程造价(定额)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二月一日
    2009-04-28 12: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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