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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问题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问题,在“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处理研讨会讲义”中这样说: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 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查《高规》条文说明p75页:“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又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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