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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如何上报审查,审查的主

发布于:2009-02-28 11:28:28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复制转发]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执行的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5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的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系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结构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使用的计算程序、由于超限所进行的专项试验研究成果以及所采取的比规范规定更强的技术措施等。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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