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2-28 11:27:28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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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建筑寿命、设计使用年限和设计基准期的含义。
建筑寿命指投入使用的总时间,即从建造开始直到建筑毁坏和丧失使用功能的全部时间。
设计使用年限指设计规定的结构和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一般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当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过鉴定和维修,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设计使用年限不同于建筑寿命。同一幢房屋建筑中,不同部分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不同,例如,外保温墙体、给排水管道、室内外装修、电气管道、结构和地基基础,可以又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基准期是指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也不等同于建筑寿命。我国建筑设计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设计时所考虑荷载、作用、材料强度等的统计参数均是按此基准期确定的。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丙类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另行确定在其设计基准期内的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等荷载和作用的取值,确定结构的可靠度指标以及确定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构件的有关参数的取值。
GB 50011-2001规范采用的三水准设防思想,即多遇地震、基本烈度地震和罕遇地震,通常也称为“小震”、“中震”、“大震”,在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相应的超越概率分别为63%,10%和2-3%,也可以用地震重现期或回归期T来表示。给定重现期T的地震烈度也就是T年一遇的地震烈度,三水准对应的重现期分别为50年、475年和1975年。GB 50011-2001规范以“中震”烈度(地震基本烈度)I为基础,在平均意义上,将“小震”定义为I-1.55度,“大震”定义为I+1度。实际上,“小震”、“中震”与“大震”的烈度差别是因地而异的,这样定义的烈度差别是一种人为的、便于工程应用的约定。如果仍按上述定义,对于不同的基本地震烈度区,重现期为X的设防烈度可以表示为:
(1)
式中,系数a、b、c可查表1确定:
不同烈度时公式(1)的系数值 表1
系 数 a b c
烈度 7 0.02 1.50 2.85
8 -0.01 1.50 3.85
9 -0.48 3.68 2.59
又式(10)和表1可以算出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抗震设防烈度,如表2所示:
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抗震设防烈度 表2
使用
年限 1 5 10 15 20 50 100 150 200
烈
度 7 4.33 5.42 5.88 6.10 6.37 7.00 7.49 7.78 8.01
8 5.33 6.42 6.88 7.10 7.37 8.00 8.49 8.78 9.01
9 5.72 7.41 7.95 8.29 8.48 9.00 9.29 9.43 9.51
按新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与抗震设防烈度相对应的基本地震加速度(单为:g)可以表示为:
(2)
按式(2)可以计算出表2中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抗震设防烈度所对应的基本地震加速度。当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7、8、9烈度区所采用的多遇地震(小震)、设防烈度地震(中震)和罕遇地震(大震)对应的加速度峰值示于表3中。
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地震加速度峰值(cm/ ) 表3
设防烈度 7度 8度 9度
多遇地震 49 98 189
设防烈度地震 140 280 540
罕遇地震 308 560 837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另外:规范有矛盾的地方:
2002《混凝土规范》对于使用100年的结构3.4.3条提出:混凝土保护层增加40%
而2008年的《混凝土耐久性设计规范》4.3.2条: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保护层明显比混凝土规范小得多
个人认为应按混凝土规范执行
下面附带所找到的实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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