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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有何差别,在设计文件中应如何表述?

发布于:2009-02-28 11:27:28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复制转发]
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建筑结构、结构构件及地基基础的设计规范、规程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同时,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何重要性,设计使用年限分别采用5年、25年、50年和100年。
所谓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等同于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结构设计所考虑的荷载统计参数,都是按设计基准期为50年确定的,如设计时所采用其他设计基准期,则必须另行确定在该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统计参数。
所谓设计使用年限,是借鉴了国际标准ISO2394:1998提出的,又称为服役期、服务期等。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时选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给定的时期内,房屋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设计使用年限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结构可靠度是对结构可靠性的定量描述,即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可见,设计基准期是一个基准参数,它的确定不仅涉及可变作用(荷载),还涉及材料性能,是在对大量实测数据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我国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包括反映谱和地震最大加速度)的基准期为50年,如果要求采用基准期为100年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则不但要对地震动的概率分布进行专门研究,还要对建筑材料乃至设备的性能参数进行专门的统计研究。
对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在设计文件的总说明中应明确结构(含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应为100年。设计文件中,不需要给出设计基准期。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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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部2002年8月12日建标[2002]212号文件“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要求,新规范实施日期前的在施工程,执行新版规范有困难时,可按照旧规范执行。新版规范实施日期至2003年1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按照新规范执行,而按照旧规范设计的在施工程,可按照旧规范继续执行。对2003年1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而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按照新版规范修改设计后方可施工。凡在2003年1月1日后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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