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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设备配电

发布于:2005-04-18 17:54:18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本章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日用电器的配电。

a. 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电器。

移动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及插座线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漏电保护电器。

功率为0.25kW及以下的电感性负荷或1kW及以下的电阻性负荷的日用电器,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并兼作功能性开关。

b. 接地故障保护及漏电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c. 配电给日用电器的插座线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插座计算负荷:已知使用设备者按其额下功率计;未知使用设备者,每出线口按100W计。
2) 插座的额定电流:已知使用设备者,应大于设备额定电流的1.25倍;未知使用设备者,不应小于5A。
3) 插座线路的载流量:对已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插座的额定电流;对未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总计算负荷电流。

d. 插座的型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使用条件和周围环境确定:
1) 对于不同电压等级,应采用与其相应电压等级的插座,该电压等级的插座不应被其他电压等级的插头插入。
2) 需要连接带接地线的日用电器的插座,必须带接地孔。
3) 对于插拔插头时触电危险性大的日用电器,宜采用带开关能切断电源的插座。
4)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或保护式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5) 在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6) 住宅内插座,若安装高度距地1.8m及以上时,可采用一般型插座;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7)住宅(宿舍)类建筑的配电系统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下简称《住宅》)第6.5.2条的规定,在电源引入总开关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照明与插座回路应分开设计;除空调插座外的插座回路断路器应设漏电保护装置;每套住宅的进线应不小于10mm2,室内配电线路截面不小于2.5mm2,卫生间等应设计局部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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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线路长度不超过3m;b、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c、不靠近可燃物。2、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b、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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