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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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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层住宅,底部一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建筑总高度36.2米,本地消防局要求设消防电梯,咨询过其他一些地区,不设消防电梯,按《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4规定: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应设,解释条文是: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建筑应设,请问这怎么理解此条文,这直接关系到上述建筑是否应加消防电梯的问题按此规定。望各位同行根据所做工程的实践经验给我提点建议。在此多谢了!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内容不能包含下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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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qiaoli16
沙发
再补充一点点,如果是合用前室就一定要加压送风,光是前室就可放宽不送。
2010-08-15 12:02:15
赞同0
-
bj5945
板凳
现补充一点,实际执行时只认可地下是一层的情况,地下二层或是二层以上,那也是不行的。:)
2010-07-21 2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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